(2017)京03执753号为贾跃亭与平安证券的纠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为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4.62亿元,以及支付利息、违约金等。
贾跃亭与平安证券纠纷
以此计算,贾跃亭需向平安证券支付的金额达到了4.79亿元。但贾跃亭全部未履行,因此贾跃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2017)京03执753号为贾跃亭与平安证券的纠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为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4.62亿元,以及支付利息、违约金等。
贾跃亭与平安证券纠纷
以此计算,贾跃亭需向平安证券支付的金额达到了4.79亿元。但贾跃亭全部未履行,因此贾跃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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