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我用的是“抢夺”这个词,因为头条的困境就在于它已经无法通过正常方式获取新流量了。
BAT三家瓜分了中国百分之八十的流量,头条的产品与T和B形成直接竞争,两家于理于法都要摒弃之。头条现有的流量兜售给了京东和阿里,但这是消耗变现不带来增长。
此前曾有坊间传言说,张一鸣曾和腾讯谈过,腾讯想控股,张一鸣想要财务投资独立发展,没谈拢,于是才有了现在的撸袖子干。
没谈拢可能有各方面的原因,但更多的时候还是基于现实,大概从到创始人到投资人都觉得不是没有可能和老大哥掰一掰手腕。未来是要上市的,对标物如果是腾讯,那估值可就完全不一样了。
既然谈不拢、避不开,那就只能抢了,明抢(做短视频、做社交)暗抢(盗取微信关系链),到了手里就是我的。
看上去很精彩的一幕商业大剧是吗?恐怕未必,这也许正是中国商业互联网的悲哀,因为“独立商业伦理的缺失”。
只不过,伦理和道德对人的要求太高了,我们讲规范和法律好了。
1、微信平台协议
根据《微信开放平台开发者服务协议》2.7.2条规定,未经腾讯同意,不得通过本服务收集、存储、抓取、获得或要求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或其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用户数据等腾讯认为属于敏感信息范畴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帐号、微信密码、QQ号码、QQ密码、用户关系链、好友列表数据、银行账号和密码等),也不得将所合法获得的前述数据自行或提供给其用户、客户用于创建、补充或维护自身关系链。
根据《微信开放平台开发者服务协议》第5.7条等协议规则,为避免开发者利用关联帐号、关联主体绕开平台管理,平台将合并计算历史违规记录,对多次存在违规行为的,有权不再为该等主体提供服务。
未经腾讯允许,不得利用本服务所获得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用户关系链等)实施或变相实施任何形式的推广、营销、广告行为。
2、法律法规
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7日发布施行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违反此类规定者,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商务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计算机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