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杀,其未满14岁的儿子竟是嫌疑人!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昨日获悉,郎溪县近日发生了这样一起惊人案件,当地警方暂未公布该案的相关信息和进展。
“那天村里来了很多警察,还带了好多警犬来,在山上到处搜。”昨天,在郎溪县一村庄,一位村民和记者说起了几天前村里发生的一起杀人案。8月11日上午,该村一位女子的遗体在自家房子附近被发现,警方调查后确定为他杀。村民们有些惊讶,死者平时为人本分,怎么会被人杀害呢?但是让村民们更加惊讶的是,警方经过一番搜寻和侦查后,将被害女子未满14岁的儿子带走调查。
未满14岁的男孩与母亲被害到底有何关系?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昨天联系了宣城市公安局和郎溪县公安局负责宣传工作的民警,但对方均表示暂时不会对外发布该案的相关信息。记者随后从当地警方了解到,近日郎溪县确实发生了一起女子被杀的案件,女子是在警方接到报警的前一天晚上被害的。通过审讯,被害人未满14岁的儿子向警方交待了自己杀害母亲的犯罪事实。
昨天下午,案发村庄的村 民告诉记者,被害女子的丈夫在外地打工,她平时则陪儿子在郎溪县城读书,放暑假后母子二人回到了农村老家。被害女子平时虽然对儿子学习上管得比较严,但是对儿子很好,儿子想吃什么总会买给他。一家人很少和村民发生矛盾。
被害女子的公公告诉记者,事发当天晚上,住在旁边的他并没有听到儿媳妇和孙子发生争吵。他还表示,像很多父母一样,平日里他的儿媳妇对孙子学习上管得比较严,但近年来两人几乎很少因此争吵。
故意杀人罪认定
自杀案件的处理: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